《论自由》-完-4.7

《论自由》
原作名: On Liberty
作者: [英] 约翰·密尔
译者: 许宝骙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出版年: 2005-1
页数: 137
定价: 14.00元
装帧: 平装
丛书: 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政治法律社会
ISBN: 9787100020275

 

 

 


读这本书纯属偶然,看到豆瓣的读书提醒,有了电子书,就去阅读了试读部分。这本书之前曾买过商务出版社的版本,今天阅读的是译林出版社的译者序,阅读感受很不错。打算先读买的书看看,如果翻译的理解欠佳,花10块买电子版的也是会的。
http://read.douban.com/ebook/533910/?ici=cart&icn=noti

约翰·密尔=约翰·穆勒,就是前一阵看的《功利主义》的作者。
商务印书馆1959年的重印序言写得非常的有时代特点,今日看来感觉很异样。

这本百余页的薄册子,读的效率很低。有些句子很长,否定词的存在往往让句式很复杂。
page47,举例基督徒奉持教义的情形。信奉教义,行为标准却是所属的国族、阶级、习俗。

2013.02.27
若是哪个国度里有着一个占优势的阶级,那么一国的道德必是大部分发自那个阶段的阶级利益和阶级优越感。

2013.03.07
假如那意见是对的,那么他们是被剥夺了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假如那意见是错的,那么他们是失掉了一个差不多同样大的利益,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P19-20
人的错误是可以改正的。借着讨论和经验人能够纠正他的错误。不是单靠经验。还必须由讨论,以指明怎样解释经验。——P23

2013.03.12
在生活中一些重大实践问题上,真理在很大程度上乃是对立物的协调和结合问题,而人们却很少具有足够恢宏公正的心胸能调整到近于正确,因此便只有通过交战双方在敌对旗帜下展开斗争的粗暴过程才能做到。

我们已经从很清楚的四点根据上认识到意见自由和发表意见的自由对于人类精神福祉的必要性了(人类一切其他福祉是有赖于精神福祉的);现在再把那四点根据简单扼要地重述一下:
第一点,若有什么意见被迫缄默下去,据我们所能确知,那个意见确可能是正确的。否认这一点,就是假定了我们自己的不可能错误性。
第二点,纵使被迫缄默的意见是一个错误,它也可能,而且通常总是,含有部分真理;而另一方面,任何题目上的普遍意见亦即得势意见也难得是或者从不是全部真理;既然如此,所以只有借对敌对意见的冲突才能使所遗真理有机会得到补足。
第三点,即使公认的意见不仅是真理而且是全部真理,若不容她去遭受而且实际遭受到猛烈而认真的争议,那么接受者多数之抱持这个意见就像抱持一个偏见那样,对于她的理性根据就很少领会或感受。不仅如此,而且,第四点,教义的意义本身也会有丧失或减弱并且失去其对品性行为的重大作用的危险,因为教条已变成仅仅在形式上宣称的东西,对于致善是无效力的,它妨碍着去寻求根据,并且还阻挡着任何真实的,有感于衷的信念从理性或亲身经验中生长出来。

2013.03.13
凡在不以本人自己的性格却以他人的传统或习俗为行为的准则的地方那里就缺少着人类幸福的主要因素之一,而所缺少的这个因素同时也是个人进步和社会进步中一个颇为主要的因素。

凡是听凭世界或者他自己所属的一部分世界代替自己选定生活方案的人,除需要一个人猿般的模仿力外便不需要任何其他能力。

2013.03.14
如果还在野蛮称霸世界的时候文明就能战胜野蛮,而在野蛮已被相当压服之后反倒自然害怕野蛮会复活起来征服文明,那是没有必要的。一种文明如果竟能这样见折于自己已经征服的敌人,那必是它本身先已变得如此退化堕落,以致无论它的指定牧师或宣教者或者一切其他的人都已没有能力或者不愿自找麻烦去为它而挺身奋斗。假如真是这样,那么这种文明就该接受停止前进的通知,愈早愈好。它再走下去,也只是从坏走到更坏,直到被富有精神的野蛮人破坏净尽然后再生(像西方帝国那样)为止。

2013.03.15
两条格言是:第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他人若为着自己的好处而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他忠告、指教、劝说以至远而避之,这些就是社会要对他的行为表示不喜或非难时所仅能采取的正当步骤。第二,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假如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用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它自己的话。—–page112
自由原则不能要求一个人有不要自由的自由。一个人被允许割让他的自由,这不叫自由。—–page123